建造業議會-2024年報
建造業議會 198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議會成員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議會成員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擬備真實而中肯的綜合財務報表,並 對其認為為使綜合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時,議會成員負責評估機構持續經營的能力、適當披露與持續經營相關的事項,並 使用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議會成員有意將機構清盤或終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議會成員須負責監督機構財務報告過程。 審核專責委員會協助議會成員於此方面履行其責任。 核數師就審計綜合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我們的目標,是對綜合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 並按照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26 條規定僅向 閣下出具核數師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書別無其他目的。我們 不會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法律責任。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保證按 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 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滙總起來可能影響綜合財務報表使用者依賴綜合財務報表所作出的經濟決定, 則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執行的審計工作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及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 應對這些風險,以及獲取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 偽造、蓄意遺漏、虛假陳述,或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因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 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機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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