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議會-2024年報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024 年報 207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 本機構並無提前應用已頒佈但尚未生效,可能與本機構相關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修訂本 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之修訂本 3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7 號修訂本 涉及依賴自然能源生產電力之合約 3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0 號及 香港會計準則第 28 號修訂本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之資產出售或注資 1 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修訂本 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之年度改進-第 11 卷 3 香港會計準則第 21 號修訂本 缺乏可交換性 2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8 號 財務報表的列報和披露 4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9 號 無公共問責制的子公司:披露 4 1 於將予釐定日期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2 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3 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4 於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除下文所述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外,議會成員預期,應用所有其他新訂及經修訂香港 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不會於可預期的未來對綜合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和第 7 號修訂本對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的修訂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的修訂澄清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終止確認,並增加了一項例外情況, 即如果金融負債是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以現金結算的,並且僅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實體才可將其視 為在結算日期之前解除。 修訂本還為評估金融資產的合約現金流是否符合基本貸款安排提供了指導。修訂本規定,實體應關注實 體獲得的補償,而不是補償金額。如果合約現金流與非基本貸款風險或成本的變數掛鉤,則與基本貸款 安排不一致。修訂本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或有特徵可能會在合約現金流變化前後產生與基本貸款安排 一致的合約現金流,但或有事件本身的性質與基本貸款風險和成本的變化沒有直接關係。此外,修訂本 加強了對「無追索權」一詞的描述,並澄清了「與合約掛鉤的工具」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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