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例草案》於 2009 年 6 月 26 日 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是:
(a) 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採用的《示範法》中若干條文經作出變通及補充後,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b) 統一香港現行的本地仲裁及國際仲裁制度,並廢除《仲裁條例》(第 341 章);及
(c) 就其他相關及相應事宜訂定條文。業議會將於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半,在香港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12樓1201室召開2010年第六次會議。
第 100 條及第 101 條與建造業尤其相關。
第 100 條:供選用的條文在某些情況下自動適用
第 101 條:根據第 100 條自動適用的供選用的條文當作適用於香港建造分判個案
條例草案已於 2010 年 11 月 10 日通過成為法例,並載於以下連結:
最後更新:2019-02-25 19: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