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建造業議會(議會)編寫,以提供建造業徵款有關行政事宜的指引,惟並不擬作構成對《建造業議會條例》或《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外,倘本刊與該兩條法例出現任何歧義,則以該兩條法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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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讀者明白,建造業議會(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評估和徵收建造業徵款的程序。
2. 議會與前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於2008年1月1日合併前,建訓局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的規定,對在本港進行的建造工程徵收徵款。在合併後,建訓局已解散,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亦已被廢除,因此,建造業徵款將由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的規定徵收。
3. 然而,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83條的規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所定的徵款機制,仍繼續適用於下述的建造工程類別,不過原先《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所賦予建訓局的權力,以及所委予的職能,改為由議會行使及執行: –
a. 有關投標書已於2008年1月1日前向有關聘用人呈交的建造工程;
b. 根據建造合約進行的其他建造工程,但先決條件是該合約在2008年1月1日前已訂立或該建造工程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開;以及
c. 不屬(a)及(b)段提述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開的建造工程。
4. 《建造業議會條例》所定的徵款機制,適用於除上述(a)至(c)項以外的建造工程。
5. 為簡化起見,按照《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機制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將稱為「2008年1月1日前呈交投標書的建造工程」;按照《建造業議會條例》機制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則稱為「2008年1月1日或其後呈交投標書的建造工程」。
6. 鑑於《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及《建造業議會條例》有關徵款所述的程序相若,下述條文的內容均適用於這兩條條例的徵款機制。
7. 鑑於《建造業議會條例》第83條及過去多年來《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條文的演變,建造工程須按照以下徵款結構繳付徵款:
A1 | 2000年1月10日前 | 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25% | $1,000,000 | |
A2 | 2000年1月10日 | 2004年6月1日 | 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B | 2004年6月1日 | 2005年2月24日 | 《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C | 2005年2月24日 | 2008年1月1日 | 《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 | 0.4% (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D | 2008年1月1日 | 2012年8月20日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E |
2012年8月20日 | 2018年7月30日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F | 2018年7月30日或其後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3,000,000 [3] |
[1] 建造工程總值不超過徵款適用範圍無須繳付建造業徵款。
[2]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
[3]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 章)的徵款門檻已由1,000,000元調高至3,000,000元,兩項條例決議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訂後的徵款門檻沒有追溯效力,不適用於在決議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已進行招標程序合約的建造工程。
8. 徵款須由進行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繳付。
9. 扼要地說,「建造工程」包括:
建築工程;
街道工程;
建造、改動、修理、保養、擴建、拆卸或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輸電線、電訊器具或管道;
供應及裝設在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內的裝配或設備;
在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進行的建造或保養過程中,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所進行的外部或內部清潔工作;
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任何外部或內部表面或部分的髹漆或裝飾工作;以及
構成上述任何工程的一個整體部分或是為該等工程作準備的任何工程。
(A)須給予議會的通知書
10. 施工通知 - 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於工程展開後的14天內,各自 提交通知書,告知議會他們是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
11. 付款通知 - 承建商亦須在接獲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的付款後的14天內,給予議會付款通知。(就固定期合約而言,須在付款月份的最後一天後的14天 內給予通知。)
12. 竣工通知 -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在建造工程完竣後的14天內,各自 通知議會該工程已經完竣。
(B) 議會評估徵款
13. 議會在收到付款通知及竣工通知時,評估須繳付的徵款款額,並且可能要求承建商、獲授權人或聘用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以進行有關評估。此外,在付款通 知及竣工通知欠奉的情況下,議會可就任何建造工程作出相關的評估。
14. 有關徵款流程圖可供業界參考及下載以下文件:徵款流程圖
(C) 評估通知
15. 評估一經完成,議會將會向有關承建商發出評估通知,通知須繳付的徵款款額。除非承建商另有要求,否則該等通知將會以掛號信形式寄往其通訊地址。
(D) 繳付徵款
16. 承建商須在接獲有關評估通知的 28 天內,繳付評估通知上列明的有關徵款額。
17.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41條(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6(7)條)的條文,如承建商沒有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5及36條(及《工業訓練 (建造業)條例》第25條)給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沒有在議會容許的限期內就此給予合理辯解,則議會可向其徵收附加費。現時的附加費徵收率如下:
相等或少於14 天 | 寬限期內不設附加費 |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於28天 | 10% |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於 8 週 | 25% |
超逾8週,但相等或少於13週 | 50% |
超逾13週,但相等或少於39週 | 100% |
超逾39週 | 200% |
18.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46條(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7條),假若承建商在接獲評估通知或附加費通知後的 28 天內,仍未全數繳付徵款或 附加費的款額,則須繳付數目為未繳付款額的5%的罰款。
19. 如徵款或附加費的款額,包括須予徵收的任何罰款,並未在所指明的 28 天期間屆滿後的 3 個月內繳付,則承建商須繳付數目為未繳付款額的5%的另加罰 款。
20.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4(5)、 35(6) 及 36(6)條(以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5(4)條),任何人士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建造業議會條 例》(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有關條文給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不高於第1級或第3級的罰款。(在《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下不高於$2,000 )。
21. 承建商可在收到評估通知或附加費通知後的21天內反對有關的徵款或附加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反對須以書面向議會提出,其地址如下:
香港九龍觀塘駿業街56號中海日升中心38樓
建造業議會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
22. 反對通知書可透過以下網址,於議會網站下載: 反對通知書
23. 有關反對會轉介議會轄下的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考慮。反對者如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就該決定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惟承建商即使有 意提出反對,仍須先行繳付徵款或附加費、罰款或另加罰款。
最後更新:2024-10-08 17: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