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建造業議會(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在此所載列的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該些資料視作或依賴該些資料為該等獨立專業意見的替代。
以下所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已全部包括全部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事項及規定。關於法例的完整內容,應直接參考《條例》。在此所提供的資料不會影響或損害議會根據《條例》執行其任何職能及權力。
1) 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的規定適用於我的工程嗎?
如你的工程下所進行的任何工作符合《條例》第2條「建造工作」的定義,並該等工作所進行的地方符合《條例》第2條「建造工地」的定義,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的規定將適用於你的工程。
2) 誰負責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訂明的法定時間内(參看以下問題5)向註冊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紀錄。
一般而言,建造工地的主管指該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如該工地沒有總承建商,工地主管則為任何控制或掌管該建造工地的人。
3) 誰需要被記錄於每日出勤紀錄內?
所有受聘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均須被記錄於每日出勤紀錄內。
4) 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卡是否等於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拍卡並不等於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工人註冊證時,有關工人的資料會被記錄,若可連接網絡,有關資料將同步上載至建造業議會雲端。然而,建造工地主管須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CWRS),以核實同步至建造業議會雲端的每日出勤紀錄完整及準確,並確認提交以完成提交程序。
5) 我應該何時及每隔多久向註冊主任提交工人的每日出勤紀錄?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建造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後的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提交該 7 日的每日出勤紀錄的文本。每日出勤紀錄須為真實及完整記錄,包括於記錄期間受聘於建造工地的主管或其分包商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所有註冊建造業工人之人數和身份。
6) 如何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向註冊主任提交每日出勤紀錄。操作詳情請參考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一般提交程序的重要步驟概述如下,以供參考:
步驟一: | 在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前,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https://cwrg.cic.hk)申請建立一個主要管理帳戶,並登記合約 |
步驟二: | 下載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並在電子讀證裝置內安裝 |
步驟三: | 備存可進出工地的工人名單(此乃獲准就指定工地/合約工作的工人名單),並同步至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及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 |
步驟四: | 當工人進出工地時,應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註冊證,以記錄其每日出勤紀錄 |
步驟五: | 在連接網絡的情況下,透過自動或手動方式同步上載每日出勤紀錄至建造業議會雲端 |
步驟六: |
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 核實每日出勤紀錄內所有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在提交前輸入或修正每日出勤紀錄 - 在提交前修正無效的每日出勤紀錄(如有) - 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按[提交]和[確認]鍵以完成提交程序 |
7) 如何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內修正每日出勤紀錄?
在提交到期日前,建造工地的主管可以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並手動進行以下修正:
(i) 更正每日出勤紀錄中的資料,例如儲存或列印在工人註冊證的序列號/卡序號、進出狀態、進出工地時間及從事工種分項編號;
(ii) 新增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紀錄,方法是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內輸入儲存或列印在工人註冊證上的註冊號碼及序列號/卡序號、進出狀態、進出工地的日期和時間,以及從事工種分項編號;及
(iii) 刪除任何無效的每日出勤紀錄。
有關操作詳情,請參閱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須注意,一旦已過到期日,所有已提交的每日出勤紀錄將不能被修正。
8) 在甚麼情況下應更新可進出工地的工人名單?
建造工地主管於下列情況應更新可進出工地的工人名單:
(i) 現有工人從事的工種分項已改變;
(ii) 現有工人的註冊身份已改變;
(iii) 合約期已延長;
(iv) 現有工人的工作期限已改變;或
(v) 新加工人。
9) 當建築車輛駕駛員為進行建造工作駕駛車輛進出建造工地時,需要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註冊證嗎?
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建築車輛駕駛員應在讀證裝置上拍註冊證,以記錄其每日出勤紀錄。若在工地的車輛進出通道上未能安裝讀證裝置,建造工地主管可考慮使用流動讀證裝置,以收集駕駛員的每日出勤紀錄。
10) 我的合約並不受「專工專責」規定所規管。在此情況下,是否需要向註冊主任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是,即使「專工專責」條文的規定不適用,所有其他《條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均適用於建造工地內的建造工作。
11) 如果工地的工作暫停或一段時間內沒有安排工人在工地工作,我是否需要提交該段期間的每日出勤記錄?
即使記錄期間沒有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工地工作,自工地展開建造工作後,建造工地主管仍須繼續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直至發出了《條例》下「建造工地」定義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證明書。
如果在該段記錄期間內,沒有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工地進行建造工作,建造工地主管可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內簡單按[提交]和[確認]鍵以提交空白紀錄。
12) 如果就我的工程已向屋宇署發出工程完工證明書,我是否需要通知建造業議會?
在發出《條例》下「建造工地」定義中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證明書後,建造工地主管便毋須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就此,建造工地主管應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申請合約完工,以通知建造業議會該證明書的發出。有關操作詳情,請參閱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13) 如果建造工地主管沒有遵守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的規定,會有甚麼後果?
如建造工地主管沒有於訂明的法定期間內提交每日出勤紀錄,或者在每日出勤紀錄內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最後更新:2021-01-12 15: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