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例草案》於 2009 年 6 月 26 日 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是:
(a) 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的《示范法》中若干条文经作出变通及补充後,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b) 统一香港现行的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制度,并废除《仲裁条例》(第 341 章);及
(c) 就其他相关及相应事宜订定条文。业议会将於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2时半,在香港中环花园道美利大厦12楼1201室召开2010年第六次会议。
第 100 条及第 101 条与建造业尤其相关。
第 100 条:供选用的条文在某些情况下自动适用
第 101 条:根据第 100 条自动适用的供选用的条文当作适用於香港建造分判个案
条例草案已於 2010 年 11 月 10 日通过成为法例,并载於以下连结:
最后更新:2019-02-25 19: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