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建造业议会(议会)编写,以提供建造业徵款有关行政事宜的指引,惟并不拟作构成对《建造业议会条例》或《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另外,倘本刊与该两条法例出现任何歧义,则以该两条法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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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读者明白,建造业议会(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评估和徵收建造业徵款的程序。
2. 议会与前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於2008年1月1日合并前,建训局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的规定,对在本港进行的建造工程徵收徵款。在合并後,建训局已解散,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亦已被废除,因此,建造业徵款将由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的规定徵收。
3. 然而,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的规定,《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定的徵款机制,仍继续适用於下述的建造工程类别,不过原先《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赋予建训局的权力,以及所委予的职能,改为由议会行使及执行: –
a. 有关投标书已於2008年1月1日前向有关聘用人呈交的建造工程;
b. 根据建造合约进行的其他建造工程,但先决条件是该合约在2008年1月1日前已订立或该建造工程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开;以及
c. 不属(a)及(b)段提述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开的建造工程。
4. 《建造业议会条例》所定的徵款机制,适用於除上述(a)至(c)项以外的建造工程。
5. 为简化起见,按照《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机制缴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将称为「2008年1月1日前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按照《建造业议会条例》机制缴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则称为「2008年1月1日或其後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
6. 监於《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及《建造业议会条例》有关徵款所述的程序相若,下述条文的内容均适用於这两条条例的徵款机制。
7. 监於《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及过去多年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条文的演变,建造工程须按照以下徵款结构缴付徵款:
A1 | 2000年1月10日前 | 1975年通过的原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2)、(3)及(4)条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25% | $1,000,000 | |
A2 | 2000年1月10日 | 2004年6月1日 | 1975年通过的原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2)、(3)及(4)条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B | 2004年6月1日 | 2005年2月24日 | 《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所界定,并经《建造业徵款(杂项修订)条例》修订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C | 2005年2月24日 | 2008年1月1日 | 《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所界定,并经《建造业徵款(杂项修订)条例》修订的「建造工程」。 | 0.4% (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
$1,000,000 |
D | 2008年1月1日 | 2012年8月20日 |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
$1,000,000 |
E |
2012年8月20日 | 2018年7月30日 |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
$1,000,000 |
F | 2018年7月30日或其後 |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
$3,000,000 [3] |
[1] 建造工程总值不超过徵款适用范围无须缴付建造业徵款。
[2]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
[3]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及《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第583 章)的征款门坎已由1,000,000元调高至3,000,000元,两项条例决议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订后的征款门坎没有追溯效力,不适用于在决议生效日期前已展开或已进行招标程序合约的建造工程。
8. 徵款须由进行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缴付。
9. 扼要地说,「建造工程」包括:
建筑工程;
街道工程;
建造、改动、修理、保养、扩建、拆卸或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输电线、电讯器具或管道;
供应及装设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装配或设备;
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的建造或保养过程中,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进行的外部或内部清洁工作;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外部或内部表面或部分的髹漆或装饰工作;以及
构成上述任何工程的一个整体部分或是为该等工程作准备的任何工程。
(A)须给予议会的通知书
10. 施工通知 - 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於工程展开後的14天内,各自 提交通知书,告知议会他们是该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获授权人。
11. 付款通知 - 承建商亦须在接获建造工程的某阶段或某部分的付款後的14天内,给予议会付款通知。(就固定期合约而言,须在付款月份的最後一天後的14天 内给予通知。)
12. 竣工通知 - 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在建造工程完竣後的14天内,各自 通知议会该工程已经完竣。
(B) 议会评估徵款
13. 议会在收到付款通知及竣工通知时,评估须缴付的徵款款额,并且可能要求承建商、获授权人或聘用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以进行有关评估。此外,在付款通 知及竣工通知欠奉的情况下,议会可就任何建造工程作出相关的评估。
14. 有关徵款流程图可供业界参考及下载以下文件:徵款流程图
(C) 评估通知
15. 评估一经完成,议会将会向有关承建商发出评估通知,通知须缴付的徵款款额。除非承建商另有要求,否则该等通知将会以挂号信形式寄往其通讯地址。
(D) 缴付徵款
16. 承建商须在接获有关评估通知的 28 天内,缴付评估通知上列明的有关徵款额。
17.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1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6(7)条)的条文,如承建商没有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5及36条(及《工业训练 (建造业)条例》第25条)给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没有在议会容许的限期内就此给予合理辩解,则议会可向其徵收附加费。现时的附加费徵收率如下:
相等或少於14 天 | 宽限期内不设附加费 |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於28天 | 10% |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於 8 周 | 25% |
超逾8周,但相等或少於13周 | 50% |
超逾13周,但相等或少於39周 | 100% |
超逾39周 | 200% |
18.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6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7条),假若承建商在接获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後的 28 天内,仍未全数缴付徵款或 附加费的款额,则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罚款。
19. 如徵款或附加费的款额,包括须予徵收的任何罚款,并未在所指明的 28 天期间届满後的 3 个月内缴付,则承建商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另加罚 款。
20.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4(5)、 35(6) 及 36(6)条(以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5(4)条),任何人士若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建造业议会条 例》(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不高於第1级或第3级的罚款。(在《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下不高於$2,000 )。
21. 承建商可在收到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後的21天内反对有关的徵款或附加费(视属何情况而定)。反对须以书面向议会提出,其地址如下:
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6号中海日升中心38楼
建造业议会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
22. 反对通知书可透过以下网址,於议会网站下载: 反对通知书
23. 有关反对会转介议会辖下的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考虑。反对者如对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就该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惟承建商即使有 意提出反对,仍须先行缴付徵款或附加费、罚款或另加罚款。
最后更新:2024-10-08 17: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