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建造业议会( 「议会」 )编写,旨在就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征款或附加费的行政事宜提供指引,惟并不应被视为对《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 章)或《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 章)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本刊与上述法例出现任何差异,则以后者为准。
如需就本刊作出任何查询或寻求协助,欢迎联络议会财务部征款组,其联络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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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款付款人如对征款评估或附加费有任何争议,可联络列于征款缴款通知书或附加费缴款通知书上的负责职员,以了解有关评估缴款的基础或附加费的细节(视乎情况而定)。
2. 负责职员会尝试向征款付款人进一步解释评估的内容或法律条文,以解答征款付款人的疑问及/或释除其忧虑,并就原来的评估达至共识。在其他情况下,议会可能会于考虑补充及进一步提供的资料后提议修订有关评估,以平息查询/争议。
3. 如征款付款人与议会未能就争议达至共识,征款付款人可考虑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OB」)提交反对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该反对个案将会提交予 OB 作出裁定。
4. 然而,只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反对通知书(以下简称「有效且完整通知书」)才会被 OB 考虑:
(a)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条例》)第55(3) 条,反对通知书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在征款缴款通知书或附加费缴款通知书(视乎情况而定)收到后的21天内送达议会。征款付款人可从议会网站下载《反对通知书》表格,以便提出反对;
(b) 根据《条例》第55(4) 条的规定,反对通知书必须述明反对理由,并须附有反对者所依赖的所有书面陈述及其他文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约文件、招标文件、建筑工料清单、或最后付款证书的副本),以证实对征收的征款和/或附加费的反对。模糊且未有提供相关依据的陈述,例如「不同意有关评估」之类的空泛声明,将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完整的反对意见。 反对理由应足够清晰地表达,以便向 OB 明确指出其反对的特定范畴;及
(c) 如相关征款付款人是一家公司,反对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反对是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之人员提出。 该证明可以是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周年申报表《NAR1》的核证真实副本,或由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等。
5. 承建商即使拟根据第 55 条提出反对,仍须按照《条例》第 48 条缴付征款、附加费、罚款或另加罚款。若未能在《条例》第 46 条规定的期限前全数缴付,则在 OB 做出决定前可能产生的相关罚款或另加罚款将由反对者承担。
6. 收到反对通知书后,OB 秘书处将向反对者发送确认电子邮件。
7. OB 秘书处将审查该反对是否符合有效且完整通知书的要求(见第 4 段)。 如没有,OB 秘书处将就反对通知书的不足之处立即通知征款付款人,并可能要求反对者在电子邮件发出日起一周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补充资料,以便OB 妥善处理相关反对个案。
8. 在收到有效且完整通知书(包括原本无效及/或不完整但已得到适当补救的通知书)后,OB 秘书处将确认收到反对通知书,并通知征款付款人其将会在28 天内(如28 天的时限并非切实可行,则在一段合理期间内) 收到OB 的裁决。
9. OB 秘书处随后会将议会的意见连同反对通知书一并提交给 OB 考虑。
10. OB 是一个独立的审裁小组,由议会成员名单中挑选出三位人士组成,目的是就反对事宜作出裁决。 根据《条例》第 54 条,议会将负责委任 OB 成员,包括一位召集人,以及不超过两位其他成员。 OB 的裁决将建基于多数同意原则而作出。
11. 根据《条例》第54(4) 条, OB 可自行决定其处理反对个案的程序,包括在收到反对个案时(例如授权OB 秘书处寻求OB 对反对案件做出决定所需的相关资讯)需要遵循的程序。
12. 与 OB 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之存取均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此类文件不会被披露。
13. OB 的程序是以尽可能避免延误处理有关反对事宜为目标。 要达到此目标,首先有赖征款付款人提交有效且完整通知书,并迅速回应 OB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的进一步资料。
14. 在 OB 作出裁决前,其可能需要进一步资料或事实。 OB 秘书处收到反对通知书后,会尽快要求反对者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或事实证明。征款付款人应迅速呈交此等资料,使 OB 能迅速处理有关反对事宜。
15. 除了一份列明反对理由的陈述书,一份恰当的反对申请亦应包括相关论据及证据(见第 4(b) 段)。
16. 根据《条例》第 56(2) 条, OB 会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就每宗有效且完整通知书作出考虑,并可决定维持、取消或减低有关的征款或附加费。
17. 证明所评估之征款及/或附加费过高或不正确的举证责任在于反对者身上。若其未能履行上述举证责任,有关反对申请将被驳回。
18. 在尝试达成共识或就有关反对申请作出裁决的过程中, OB 可透过书面通知,要求征款付款人提供 OB 认为所需而与评估相关的细节。 征款付款人可能需要出示大量不同文件,包括所有相关合约或其他文件。
19. OB 将不会考虑未有列于反对通知书中的任何反对理据。 另外, OB 可以接纳或驳回任何反对者所援引的文件证据。
20. 所有反对均以非公开形式裁决。如有需要,有关裁决可能会以不披露反对者身份的方式被正式发布。
21. 根据《条例》第56(3) 条规定, OB 秘书处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28 天内(如28 天的时限并非切实可行,则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需将OB 的裁决以书面方式通知反对者。
22. 根据《条例》第56(4) 条,如OB 决定取消或减低某项征款或附加费,则议会须随即将多缴的征款及其他金额,包括罚款或另加罚款(视乎情况而定) 退还反对者。
23. 根据《条例》第56(4) 条,如OB 决定取消或减低某项征款或附加费,则议会须随即将多缴的征款及其他金额,包括罚款或另加罚款(视乎情况而定) 退还反对者。
注: 一份有关反对过程的流程图已备妥作参考。
注1 : | 征款付款人应迅速呈交此等资料,让OB能迅速处理有关反对事宜。如有任何不当的延误,则可能会导致OB在收妥附加资料后,才能对有关反对作出裁决。 |
注2 : | 根据《条例》第56(3) 条规定, OB秘书处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28天内(如28天的时限并非切实可行,则在一段合理期间内),将OB 的裁决以书面方式通知反对者。 |
* 反对者如对 OB 的裁决不满,可在收到有关裁决的通知后的30天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
- 完 -
最后更新:2024-08-29 10: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