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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议会 - CIC

有关「专工专责」条文

有关「专工专责」条文

免责声明

尽管建造业议会(议会)已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在此载列的资料均属准确,惟议会仍鼓励读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适当独立意见,并且读者不应将该些资料视作或依赖该些资料该等独立专业意见的替代。

以下所载的资料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参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料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1) 什么是「专工专责」规定?

《条例》的「专工专责」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除订明情况外,条文规定涉及任何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必须由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进行。

 

2) 在何等情况下,非指定工种分项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可进行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工作?

非注册于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在以下情况可进行涉及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

(i) 该工人在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进行工作;

(ii) 该工人在《条例》容许的「跨技能工作」安排下进行工作;或

(iii) 该工人进行《建造业工人注册(豁免)规例》(第583章附属法例C)所指定的豁免工作。

 

3) 「专工专责」规定适用于保养工作吗?

「专工专责」规定暂未实施于以下的工程︰

(i) 根据固定期保养合约对公共机构或指明机构(《条例》的附表2所界定)所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属于该机构的指明构筑物(于《条例》的附表3所界定)进行的保养工作;

(ii) 根据所有建造工程总价值不超过港币 1,000 万元的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建造工作(上述第(i)项的保养工作除外);及

(iii)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N)下第 I 及 II 级别的小型工程(注:第 III 级别小型工程不受《条例》规管)。

然而,上述建造工作涉及的总承建商、工人的聘用人及建造业工人仍须符合《条例》其他已经生效的规定(例如提供电子读证装置及提交工人的每日出勤纪录)。

 

4) 我是否需要安排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到我的工地工作?

对于是否应由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进行建造工作,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i) 现时《条例》附表1设有142个指定工种分项,供工人根据其资格注册为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如要进行的建造工作属于142个指定工种分项以外的工作,一般而言,进行该工作的工人只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条例》的注册规定。

(ii) 如要进行的建造工作涉及附表1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描述」所指定的技能,进行该工作的工人须注册为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除非他们是在相关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工作、在「跨技能工作」安排下进行工作或进行《建造业工人注册(豁免)规例》指定的豁免工作。请参考上述问题2的答案。

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及工人的聘用人应检视整个工作过程中,以评估当中会否涉及《条例》附表1的指定工种分项的任何技能工作,并按需要安排相关熟练技工进行该些工作。

 

5) 车辆驾驶员须根据《条例》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吗?

为进行建造工作,在建造工地范围内驾驶《条例》附表1所涵盖的任何车辆类型,或驾驶该等车辆进入或离开建造工地,驾驶员须注册为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技工。若驾驶的车辆类型并不涵盖于《条例》附表1内,相关驾驶员仍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

 

6) 如果我只负责运送建筑材料往返建造工地,是否需要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任何人如只负责运送建筑材料往返建造工地(不论是经由车辆、船只或其它运送方式),而不亲自在工地进行任何建造工作,则毋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7) 如果我负责在建造工地范围内运送建筑材料,是否需要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任何人如负责在建造工地范围内运送建筑材料(不论是经由车辆、船只或其它运送方式),必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8) 如工作过程中涉及不同工种分项的技能,进行工作的工人是否须注册所有相关指定工种分项?

业界可根据《条例》附表1列明的142个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描述、《条例》的「跨技能工作」安排及《建造业工人注册(豁免)规例》指定的豁免工作,评估安排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工作的需要。

举例:

由打桩工(钻孔桩)(C330a)建造的钻孔桩可能涉及操作水下浇注管 (tremie pipes),以协助进行混凝土工作。如水下浇注混凝土 (tremie concreting)的工序不涉及《条例》附表1中混凝土工(C309)的技能描述内的工作,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混凝土工(C309)负责。

由打桩工(钻孔桩)(C330a)建造的钻孔桩可能涉及接驳钢筋笼(俗称猪笼)工序,主要以夹钳及十字花扣(俗称U码)接驳钢筋笼。如接驳工序不涉及《条例》附表1中钢筋屈扎工(C304)的技能描述内的工作,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钢筋屈扎工(C304)负责。

由岩土勘探工 / 钻井工 / 钻孔工(C320)进行的岩土勘探工作可能涉及输送物料至钻孔内(以填满钻孔)的钻孔回填工作。如属不涉及压力的普通灌浆工作,则很可能不在「灌浆工」(C321)技能描述内,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灌浆工」(C321)负责。


9) 如进行的建造工作所涉及的技能不在《条例》附表 1 内,相关工人该如何根据《条例》注册?

若工人进行《条例》附表1的142个指定工种分项以外的技能工作,一般而言,进行该等工作的工人只须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以符合《条例》的注册规定。

举例:

《条例》附表1内没有安装及拆卸塔式起重机、为建造泥钉工程操作钻孔机、在泥坑架设木料挡板、操作打桩机(微型桩 / 嵌入岩石工字桩 / 钢管桩),以及安装桥樑承载轴承 / 伸缩缝的相关工种分项。一般而言,进行该等工作的工人可能只须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条例》有关注册的规定。


10) 从事吊运讯号员或「埋码」的工人是否须注册成为索具工(叻㗎)/ 金属模板装嵌工(C341)?

《条例》附表1「索具工(叻㗎)/ 金属模板装嵌工」的技能描述为「装设吊升台架及设备,以起落输送物料;装嵌及拆除大型金属模板」。按字面涵义,该指定工种分项的看来主要对象为负责装嵌及拆除大型金属模板和进行相关装设吊升台架及设备,以起落输送物料的工人。一般而言,只从事吊运讯号员或「埋码」的工人,可能只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条例》有关注册的规定。


11) 总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使非注册于指定工种分项的工人可进行涉及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工作?

总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须:

(i) 安排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提供指示及督导予(非注册于该指定工种分项)注册建造业工人进行该指定工种分项的建造工作;及

(ii) 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可以识辨相关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并让在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知悉该等措施。

详情请参阅「指示及督导」安排的指引及其合理措施的《实务守则》 


12) 指导人与被指导人的比例有何规定?指导人与被指导人是否需要在旁工作?

总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应按建造工地和建造工作的实际情况,订定合适的指导人和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的人数和比例,确保指导人能有效地向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提供指示及督导。指导人与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应在同一建造工地当值及能互相识辨(例如知道对方的名称/称呼及联络方法)。


13) 如工人只携带相关的证书 / 牌照例如工艺测试证书,在建造工地独立进行技能工作,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否。工艺测试证书不等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条例》要求工人在工地进行建造工作时,须持有有效的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只有其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已显示 / 储存所需指定工种分项注册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准予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工作(如问题2答案所述的订明情况除外)。


14) 违反「专工专责」规定会有甚么后果?

违反「专工专责」规定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详情如下:

(i) 任何非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的人士于建造工地亲自进行涉及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ii) 任何人如雇用非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于建造工地亲自进行涉及该工种分项技能的建造工作,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 50,000元,其总承建商亦然;

(iii) 如总承建商或工人的聘用人未有就指示及督导安排采取合理措施,或未有让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知悉该等措施,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最后更新:2024-02-20 1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