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建造業議會(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在此所載列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該些資料視作或依賴該些資料為該等獨立專業意見的替代。
以下所載的資訊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已包括全部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事項及規定。關於法例的完整內容,應直接參考《條例》。在此所提供的資訊不會影響或損害議會根據《條例》執行其任何職能及權力。
1) 《條例》適用於甚麼工程?
就有關 「建造工作」而言,《條例》就不同行業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總承建商、建造業工人的聘用人及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人士)設下若干主要規定 (參看以下問題6起)。在《條例》下,「建造工作」指:
(i) 任何指明構築物的建造、建立、裝設或重建(「指明構築物」 列於《條例》的附表3並包括任何建築物);
(ii) 涉及任何指明構築物的結構的進行增建、翻新、改建、修葺、拆除或拆卸工程;
(iii) 為預備進行上述第(i)或(ii)項建造工作而涉及的任何建築作業;
(iv) 構成以上第(i)或(ii)項建造工作的整體一部分或使其完整的任何建築作業或建築物裝備工程;
(v) 涉及任何指明構築物的結構的任何建築物裝備工程;或
(vi) 根據固定期保養合約對公共機構或指明機構的任何指明構築物進行的任何保養工作(「指明機構」 列於《條例》的附表2)。
2) 甚麼工程不包括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條例》下的「建造工作」的定義不包括任何已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獲發豁免證明書的建築工程、《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N)所界定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及指定豁免工程。
3) 室内裝修工程受《條例》規管嗎?
如要進行的裝修工程不涉及《條例》所界定的任何指明構築物的結構並且不屬於《條例》下「建造工作」定義的其他工作,則不受《條例》規管。
4) 當工地的建造工作完成時,《條例》是否不再適用?
《條例》對行業參與者的主要規定與「建造工地」有關,「建造工地」界定為一般包括所有進行或將會進行建造工作的地方,但並不包括如「建造工地」定義所提述已獲發出訂明的工程完工證明書的地方。譬如就《建築物條例》第14(1)條適用的建築工程,當《建築物(管理)規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證明書送交建築事務監督後,《條例》的主要規定便不再適用。
5) 如屋宇署已經就新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是否意味在該等建築物進行的建造工作不再受《條例》規管?
是的,當《建築物(管理)規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證明書送交建築事務監督後,由於該建築物並不再為「建造工地」,該建造工作便不再受《條例》的主要規定規管。
6) 在《條例》下,有甚麼規定適用於工人的聘用人?
工人的聘用人的主要責任包括:
(i) 只僱用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
(ii) 除訂明情況外,只僱用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涉及該些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的建造工作;及
(iii) 當註冊建造業工人被安排在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工作時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上述註冊建造業工人可以識辨提供指示及督導的相關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以及通知該註冊建造業工人該等措施。
7) 在《條例》下,有甚麼規定適用於總承建商?
總承建商的主要責任包括:
(i) 只僱用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
(ii) 除訂明情況外,只僱用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涉及該些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的建造工作;
(iii) 當註冊建造業工人被安排在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建造工作時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上述註冊建造業工人可以識辨提供指示及督導的相關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以及通知該註冊建造業工人該等措施;
(iv) 以指明格式設置和備存陳述記錄冊,以記錄未能按要求出示註冊證的註冊建造業工人作出的陳述;
(v) 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以取覽儲存於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內的資料;
(vi) 設置和備存受聘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記錄,以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向註冊主任提交;及
(vii) 在每7日後的2個工作日内向註冊主任提交該7日的每日出勤記錄的文本。
8) 常見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常見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包括:
(i) 未能在訂明的法定時間内向註冊主任提交每日出勤記錄的文本
(ii) 僱用或其分包商僱用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
(iii) 未能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
(iv) 未能設置和備存陳述記錄冊
議會定期於議會網站發布檢控數字,以供公衆參閲。
9) 違反《條例》會有甚麼後果?
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可被刑事檢控,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並留有定罪紀錄。
10) 甚麼人應註冊成爲《條例》下的註冊建造業工人?
任何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須要註冊爲《條例》下的註冊建造業工人。
11) 如果地盤管工及工程師需要在建造工地監督工作及/或提供示範,他們應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嗎?
如專業人士和技術人員在有需要時在建造工地內執行其各別專業範疇或專長內的專門職責和職能,而非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毋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
詳情請參閲「註冊要求對專業人士及技術人員適用性的行政指引」。
12) 如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該工人會有什麽後果?
一般而言,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任何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該人士的聘用人及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
13) 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工作時須攜帶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嗎?
當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時,必須攜帶他/她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14) 陳述記錄冊的用途是甚麼?
陳述記錄冊由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備存,以供未能按要求出示註冊證的註冊建造業工人作出陳述。
15) 記錄冊的格式或内容有甚麼規定?
陳述記錄冊須採用指明格式(範本可從議會網站下載)。任何陳述由記錄於記錄冊當日起計至24個月期間屆滿前的任何時間都不得被刪除。
16) 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沒有設置和備存陳述記錄冊,會有甚麼後果?
若總承建商沒有遵照《條例》規定設置和備存陳述記錄冊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17) 爲甚麼需要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
在建造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後,總承建商須在該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以翻查儲存於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內的電子資料。這也有助工地主管記錄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記錄。
18) 哪些情況可獲豁免提供電子讀證裝置?
根據固定期保養合約對公共機構或指明機構的指明構築物進行的保養工作,以及申請豁免在建造工地提供讀證裝置並獲議會批准,可獲此規定的豁免。然而,需注意:總承建商仍須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向註冊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記錄。
19) 如果工地無合適位置安裝讀證裝置,我可否獲得豁免提供電子讀證裝置?
在這情況下,總承建商可考慮使用與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兼容的流動讀證裝置,例如符合指定技術規格的手提電話,取代固定讀證裝置。安裝議會的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後,工地負責人可攜帶手提電話查核工人註冊證及記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出勤記錄。因此,一般而言,實質的限制不構成批准豁免的合理理由。
20) 如果我的豁免提供電子讀證裝置的申請獲得批准,是否代表我的建造工地不受《條例》所有其他規定所規管?
不是,該豁免批准只限於提供電子讀證裝置,其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只僱用註冊建造業工人及提交每日出勤記錄仍然適用。
21) 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沒有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會有甚麼後果?
沒有獲得豁免批准的總承建商如沒有根據《條例》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最後更新:2021-01-12 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