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2(3) 條所指的上訴)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就議會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8(4)(b)條發出的書面通知,有關其根據條例第58(2)條的豁免申請,可按下述方式向議會提出上訴。
怎樣提出上訴?
申請人可在收到議會按條例第58(4)(b)條以書面通知其豁免申請的決定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議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上訴理由的“有關議會就申請豁免提供讀證裝置的決定而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上訴通知書”(表格AFE1)) ,就該項決定向議會提出上訴。
上訴程序
上訴的各方為 -
(a)上訴人 及
(b)議會;
除非上訴委員會 -
(a) 已諮詢上訴的各方;及
(b) 信納作出條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點)所指的命令對秉行公義是必要的,否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通知有關上訴的結果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上訴委員會可藉由其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a)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以作證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權任何人視察有關上訴所關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話)。
上訴委員會可—
(a) 訊問根據第57(1)(a)款(即上列第1(a)點)被傳召作為證人的人,或規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聽取和考慮由上訴的各方或代上訴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聽取、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上訴委員會可在針對議會的決定的上訴中—
(a) 維持或撤銷該項決定;或
(b) 作出議會原可作出的任何決定;
最後更新:2019-03-18 15: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