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建造業議會 - CIC

第2號有關向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提出反對的指引

徵款簡介第2號有關向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提出反對的指引

免責聲明

本刊由建造業議會( 「議會」 )編寫,旨在就向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提出反對徵款或附加費的行政事宜提供指引,惟並不應被視爲對《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83 章)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如本刊與上述法例出現任何差異,則以後者為準。

 

查詢

如需就本刊作出任何查詢或尋求協助,歡迎聯絡議會財務部徵款組,其聯絡資料如下:

香港九龍觀塘駿業街56號中海日升中心38樓

電話 - 2100 9200
傳真 - 2100 9339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徵款付款人提出的反對

1. 徵款付款人如對徵款評估或附加費有任何爭議,可聯絡列於徵款繳款通知書或附加費繳款通知書上的負責職員,以了解有關評估繳款的基礎或附加費的細節 (視乎情況而定)。

2. 負責職員會嘗試向徵款付款人進一步解釋評估的內容或法律條文,以解答徵款付款人的疑問及/或釋除其憂慮,並就原來的評估達至共識。在其他情況下,議會可能會於考慮補充及進一步提供的資料後提議修訂有關評估,以平息查詢/爭議。

3. 如徵款付款人與議會未能就爭議達至共識,徵款付款人可考慮向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OB」)提交反對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該反對個案將會提交予 OB 作出裁定。

4. 然而,只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反對通知書(以下簡稱「有效且完整通知書」)才會被 OB 考慮:

(a)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條例》)第 55(3) 條,反對通知書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徵款繳款通知書或附加費繳款通知書(視乎情況而定)收到後的21天內送達議會。徵款付款人可從議會網站下載《反對通知書》表格,以便提出反對;

(b) 根據《條例》第 55(4) 條的規定,反對通知書必須述明反對理由,並須附有反對者所依賴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合約文件、招標文件、建築工料清單、或最後付款證書的副本),以證實對徵收的徵款和/或附加費的反對。模糊且未有提供相關依據的陳述,例如「不同意有關評估」之類的空泛聲明,將不會被視為有效或完整的反對意見。 反對理由應足夠清晰地表達,以便向 OB 明確指出其反對的特定範疇;及

(c) 如相關徵款付款人是一家公司,反對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反對是由其董事或獲正式授權之人員提出。 該證明可以是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周年申報表《NAR1》的核證真實副本,或由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等。

5. 承建商即使擬根據第 55 條提出反對,仍須按照《條例》第 48 條繳付徵款、附加費、罰款或另加罰款。若未能在《條例》第 46 條規定的期限前全數繳付,則在 OB 做出決定前可能產生的相關罰款或另加罰款將由反對者承擔。

確認收妥反對通知

6. 收到反對通知書後,OB 秘書處將向反對者發送確認電子郵件。

7. OB 秘書處將審查該反對是否符合有效且完整通知書的要求(見第 4 段)。 如沒有,OB 秘書處將就反對通知書的不足之處立即通知徵款付款人,並可能要求反對者在電子郵件發出日起一周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交補充資料,以便 OB 妥善處理相關反對個案。

8. 在收到有效且完整通知書(包括原本無效及/或不完整但已得到適當補救的通知書)後,OB 秘書處將確認收到反對通知書,並通知徵款付款人其將會在 28 天內 (如 28 天的時限並非切實可行,則在一段合理期間內) 收到 OB 的裁決。

9. OB 秘書處隨後會將議會的意見連同反對通知書一併提交給 OB 考慮。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組成

10. OB 是一個獨立的審裁小組,由議會成員名單中挑選出三位人士組成,目的是就反對事宜作出裁決。 根據《條例》第 54 條,議會將負責委任 OB 成員,包括一位召集人,以及不超過兩位其他成員。 OB 的裁決將建基於多數同意原則而作出。

11. 根據《條例》第 54(4) 條, OB 可自行決定其處理反對個案的程序,包括在收到反對個案時(例如授權 OB 秘書處尋求 OB 對反對案件做出決定所需的相關資訊)需要遵循的程序。

12. 與 OB 工作有關的所有文件之存取均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則此類文件不會被披露。

反對事宜的處理

13. OB 的程序是以儘可能避免延誤處理有關反對事宜為目標。 要達到此目標,首先有賴徵款付款人提交有效且完整通知書,並迅速回應 OB 秘書處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的進一步資料。

14. 在 OB 作出裁決前,其可能需要進一步資料或事實。 OB 秘書處收到反對通知書後,會儘快要求反對者提供所需的進一步資料或事實證明。徵款付款人應迅速呈交此等資料,使 OB 能迅速處理有關反對事宜。

15. 除了一份列明反對理由的陳述書,一份恰當的反對申請亦應包括相關論據及證據(見第 4(b) 段)。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就每宗反對的裁定

16. 根據《條例》第 56(2) 條, OB 會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就每宗有效且完整通知書作出考慮,並可決定維持、取消或減低有關的徵款或附加費。

17. 證明所評估之徵款及/或附加費過高或不正確的舉證責任在於反對者身上。若其未能履行上述舉證責任,有關反對申請將被駁回。

18.在嘗試達成共識或就有關反對申請作出裁決的過程中, OB 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徵款付款人提供 OB 認為所需而與評估相關的細節。 徵款付款人可能需要出示大量不同文件,包括所有相關合約或其他文件。

19. OB 將不會考慮未有列於反對通知書中的任何反對理據。 另外, OB 可以接納或駁回任何反對者所援引的文件證據。

20. 所有反對均以非公開形式裁決。如有需要,有關裁決可能會以不披露反對者身份的方式被正式發佈。

 

傳遞及處置反對

21. 根據《條例》第 56(3) 條規定, OB 秘書處在收到反對通知書後的 28 天內 (如 28 天的時限並非切實可行,則在一段合理期間內),需將 OB 的裁決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22. 根據《條例》第 56(4) 條,如 OB 決定取消或減低某項徵款或附加費,則議會須隨即將多繳的徵款及其他金額,包括罰款或另加罰款 (視乎情況而定) 退還反對者。

 

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23. 根據《條例》第 57 條,反對者如對 OB 的裁決不滿,可針對該裁決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須在反對者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後的 30 天內提出。

註: 一份有關反對過程的流程圖已備妥作參考。

建造業議會反對徵款過程的流程圖

flowchart_levy_objection (202408)_Chi_P.png

註1 : 徵款付款人應迅速呈交此等資料,讓OB能迅速處理有關反對事宜。如有任何不當的延誤,則可能會導致OB在收妥附加資料後,才能對有關反對作出裁決。
註2 : 根據《條例》第 56(3) 條規定, OB秘書處在收到反對通知書後的28天內 (如28天的時限並非切實可行,則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將 OB 的裁決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 反對者如對 OB 的裁決不滿,可在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後的30天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 完 -

最後更新:2024-08-29 10: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