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建造業議會 - CIC

第3號有關機電工程修葺、修理及保養的建造業徵款指引

徵款簡介第3號有關機電工程修葺、修理及保養的建造業徵款指引

免責聲明

本刊由建造業議會(議會)編寫,以提供有關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的建造業徵款指引,惟並不擬作構成對《建造業議會條例》或《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外,倘本刊與該兩條法例出現任何歧義,則以該兩條法例為準。

 

查詢及協助

有關查詢及協助,請聯絡議會財務部,地址為:

香港九龍觀塘駿業街56號中海日升中心38樓

電話 - 2100 9200
傳真 - 2100 9339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目的

  1. 本指引的目標,是協助徵款付款人理解有關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在《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指2004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版本,條例現已廢除)下,須支付建造業徵款。

 

立法歷史

  1. 機電工程原本並不屬於建造業徵款的範圍。其後經過《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修訂下,機電工程即獲納入《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的「建造工程」定義之內。條例生效日期為2004年6月1日。
  2. 當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於1975年首次草擬時,有關「建造工程」的範圍並不包括例如空氣調節機械、供電系統、升降機、自動梯、消防裝置等就安裝、修葺、修理及保養之機電工程。
  3. 隨著時間過去,機電工程的規模在建造業內,已日益重要。因此有建議亦須對機電工程徵收建造業徵款。
  4. 因此,有關「建造工程」的全新定義,已引入到《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從而涵蓋所有機電工程1

 

《建造業議會條例》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條文

  1. 於建造業議會與前建造業訓練局在2008年1月1日合併前,就本港進行的建造工程,有關建造業徵款是按照《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條文,進行評估。
  2. 在《建造業議會條例》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下,就所有於本港進行的「建造工程」,均須徵收建造業徵款。「建造工程」一詞,按照《建造業議會條例》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相關附表1,均載有指定的意思。
  3. 《建造業議會條例》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有關「建造工程」的定義,實質上如出一轍,並且除包括其他工程外,亦涵蓋各項機電工程。
  4. 為簡潔起見,當以下釋義載列提及《建造業議會條例》的條文時,有關內容同樣適用於《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相對應條文。

 

釋義

  1. 有關「建造工程」在《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下的現行定義,確具備清晰立法用意,證明意欲涵蓋以往並不包括在《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之各項機電工程2
  2. 在《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下,修葺、修理及保養工程獲納入第1(c)(i)條的「建造、改動、修葺修理保養、擴建、拆卸或拆除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臨時或永久構築物」定義之內。
  3. 關於「修葺、修理、保養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臨時或永久構築物」的用詞,被認為同樣適用於裝設在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任何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上。
  4. 現時認為,機電工程一旦已被裝設,即構成建築物、構築物或土地的一部分,並因此成為構成土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之修葺、修理及保養,繼而納入「建造工程」的範圍。
  5. 因此,於裝設上述機電工程後,則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會成為修葺、修理及保養構成土地一部分的建築物及/或構築物的「建造工程」。

 

結論

  1. 基於上述情況,機電修葺、修理及保養工程會納入《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第1(c)(i)條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第1(c)(i)(A)條下,關於「建造工程」的含義 - 「修葺、修理及保養任何建築物或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構築物」,並須支付建造業徵款。

- 完 -

1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2003年4月9日的《2003年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的致辭。

2 立法會文件《把建造業徵款範圍擴展至包括建造業內的機電工程》(立法會CB(2)2557/01-02(03)號文件)。

最後更新:2023-05-19 12:19:37